自保公司能够提供范围更广、承保能力更大的保险保障。如Oil Insurance Ltd.(OIL),这个由16个成员共同成立的联合自保公司,于1972年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发展到今天,已经有包括北美、欧洲地区一些公司在内的48个成员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自保公司的资本额11亿美元,总资产达48亿美元,能够承保保险金额高达4600亿美元的财产险、油井管道和污染爆炸等险种。该公司已经成功地赔偿了诸如“Piper Alphe”、“Philips petroleum”和“Hugo”飓风的大型灾害事故。赔偿金额的60%由自保公司承担,其余的40%是通过追溯保费形式由各个成员分摊(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Directory,1994/8)。
(三)享受与保险公司同样的税收优惠
尽管意外伤害保险自保公司的成立并不仅仅是为了取得纳税上的好处已成为评定自保公司是否应该成立的一个标准,但忽视这一优势也是愚蠢的。一个谨慎理智、追求最大化利润的商业组织,如有此机遇,应善于发现、充分利用。
如果税收部门将自保公司归保险公司一类,则自保公司就不但可以在依据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减让,而且还能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捐减免。
特别是对于长期责任保险来说,这种责任准备金的数额是巨大的。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对于非保险机构,一般并不允许此类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自保公司可以通过在税捐上的减免,来减少整个集团公司的税捐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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