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规定把某些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做为有限制的例外行为。这些行为包括:统一净保费(剔除费用)的计算方法;统一标准保单条款的制定;统一特定风险的承保范围(如共保和联合再保);保安设施的统一标准测试等。
但是这些行为还必须符合很多条件。比如:净保费只能是建议型的;某些条款被明令禁止;承保人市场份额较低时才允许统一承保范围。
鉴于市场的自由化和放松监管的趋势,太平洋保险怎样竞争法的重要性将与日俱增。由于各国司法和法律的差异,竞争政策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五、偿付能力监管
政府应建立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矫正体系。偿付能力的监督通常是通过以下3种正式机制进行的,即:财务报告要求,财务检查,专业人员监督。
(一)财务报告要求
财务报告要求是保险人偿付能力监督的核心。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持照经营的保险人提供详细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必须按照当地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规定的记录与凭证等。另外,保险查询政府还要规定信息编制和承保的具体做法。
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以同样的格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险人必须提供年度报告,描述公司业务情况与经营趋势。监管者依据报告内容进行财务分析,以便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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