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并不等于保单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双方就某一问题达成协议即可,而合同的生效除需达成协议外,还需订立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如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作为生效条件的,还需要约定的条件或期限成立方可。本案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该合同的保险期间从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也即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全部满足后,保险合同才正式生效。但是,该案中,只满足了前两个条件,所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因而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保险责任。[@more@]
人寿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共有三种:红利、退保金和保险金给付。 (1)红利 保单所有人选择红利的主要方式: ①支付现金。一般保单生效后一至二年,保单所有人可以现金方式取得红利。 ②累积生息。保单所有人只取利息收入,把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累积,由保险公司运用生息,并可在任何时候提取红利。 ③抵缴保费。保单所有人可以用红利来购买增额缴清保险,即将红利作为一次缴清的保费,用以提高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 (2)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在保单生效后,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中,多交的保险费便作为责任准备金“存”在了保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这样,当投保人中途退保时,保单的责任准备金被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即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以保险公司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为基础的。 人寿保险的金额、价值量等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减除退保手续费后的差额,公式如下: 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将来要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累积生息的最终积累值,或者说是保险公司还没履行保险责任但是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收取的方式是产生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因为在按均衡保费交付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在交费初期所交保费高于纯保费,即是有一部分剩余,于是就形成了责任准备金,同样道理,退保时退的也是这部分价值,当然要除掉相关的退保手续费。 世界上凡是有保险公司的国家,其监管部门都有关于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法律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
保费的计算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二者相加的总和就是营业保险费,也称毛保险费,就是我们投保时需要交纳的保费。 其实,保费的收取也有两种收取方式:按自然保费收取和按均衡保费收取。 按照自然保费的方式收取保费就是说,保险公司当年收取的专门用于保险金给付的这部分纯保费应当恰好等于支付当年赔付出去的死亡保险金,既没有剩余,也无不足。 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方式收取保费,保险公司在收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