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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原创 IT综合 作者:uuxa 时间:2008-07-24 21:05:36 0 删除 编辑

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明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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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的几点说明:

1.《办法》中房屋权属证书的地位已经不是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权法》确立了以登记簿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制度,
房屋权利信息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即产生公示公信效力。

2.他项权种类:抵押权、地役权。

他项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物权。

3.关于房屋共有情况的几点说明:

1)房屋共有权证在本办法中被取消。

2)对于共有的房屋,各共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即使是按份共有,某一共有人的份额极小,但这只是量上的差异,并不表明共有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

3)权证的发放:向每一个共有人各颁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在证上注明“共有”字样;在每一本证上均记载所有的共有人,并注记“持证人”,以保证一人一证。

4)共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编号:如果有三个共有人,可采用房屋编号-1、房屋编号-2、房屋编号-3的方式进行编号,以保证一房一号一簿。

5)对于构筑物不单独发放构筑物所有权证。而是在房屋状况的其他 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在附注中记载构筑物的有关状况。

4.预告登记证明:按照目前的做法,只有取得了物权,才颁发权证。我国的预告登记主要借鉴了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他们的预告登记标的物是不动产。预告登记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对本登记所指向的物设定负担来担保对物的请求权的实现,而物不存在,预告登记的基本功能不能实现。因此预告登记实际上是将未成物作为现实物进行处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买卖不存在的物的登记,所以是预购人通过预告登记取得拟制物的所有权,之后预购人可以将拟制物进行抵押。

如果只是为了保护优先的债权,不需要预告登记,只需合同备案,以确定的先后顺位即可。预告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标的物为担保,使请求权物权化。因此,预告登记就是一种抵押。

因此,对于预购商品房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登记证明的裨更偏向于房屋权属证书,是拟制物的“房屋权属证书”,从而与一般的登记证明有着较大的区别。这种登记证明,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凭证,应当只颁发给权利人。而有的登记证明,如异议登记证明,只是为了证明已经登记的事实,并不表明持证人取得实质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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