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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原创 IT综合 作者:uuxa 时间:2008-07-24 21:15:07 0 删除 编辑

内容: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制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的、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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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说明:

1.登记簿以房屋的编号为顺序建立。

2.原先的制度是把登记簿看作发证的底要,现在正好相反,现在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则是登记簿的内容摘要。

3.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4.如何建立登记簿:

1)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全面建立登记簿。

2)已经初始登记的,在申请其他登记时,如抵押登记的,只记录抵押相关的信息,已经建立的房屋基本状况信息按原档案的内容建立。

注: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房屋登记机构在输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时都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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