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的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more@]关于上述情形的说明:
(一)规划许可证中记载的内容有:建筑的层数、权利人姓名。此外,我认还应有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等。
(二)权利来源的几点说明:
1.所有权初始登记: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2.所有权转移登记: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所有权变更登记: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4.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三)所有权的“一物一权”,不能设置有冲突的权利,已经记载查封、异议登记则不能输转移、抵押;
已经记载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局面同意,不得进行转移和抵押。
(四)特定物的几点说明:
所谓特定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1基本的界址点要确定,
2具备固定界限,
3要有独立利用价值。
独立价值:是指能登记的房屋必须能够独立进行使用。如:某人想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中的卫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种情况应不予登记。因为成套住房通常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不同功能的房间组成,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在一起才能满足人们的包含起居需要,卫生间不具有独立的利用价值,仅能作为基本登记单元的一部分。
(六)对查封的另一种理解:财产保全。还有类似的如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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