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本条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撤回登记申请有时间;
2.申请人应当采用局面形式撤回申请;
3.撤回登记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程序。
[@more@]对要点的说明:
要点1: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才能撤回申请。或者:新的权利人与原权利人达成一致,共同申请撤回登记,重新将权利人变为原权利人也是可以的,但是这时只能作为一个新的登记申请,而不是撤回登记申请了。
对于本条的一个案例:
2008年1月26日,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给儿子,双方到房管局提交了申请书、产权证、身份证明、赠与公证书等要件,办理了转移登记,此后不久,其子与妻子准备离婚,蒋某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离婚分割,与其子向房管局申请撤回登记申请,房管局认为,该房屋已经转移至其子名下,不能予以撤回,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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