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效开始两年内保险人可对合同提出争议,超过两年,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文件。
美国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有效期经过2年后,定为不可争。但是欠交保险费时除外,关于永久完全残废给付条款及意外伤害加倍给付条款,也列为除外”。
依据这一规定,要在太平洋保险怎么样中使保险合同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超过两年,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两年内死亡,受益人拖延到合同生效两年后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仍可主张合同无效;条件之二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期交纳保险费,未因欠交保险费使合同失效。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使合同失效,说明投保人无意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险报价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可见,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而在国际上,通常还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方面适用这一规定。
上述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一般的死亡给付,不适用于永久完全残废给付和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不适用于永久完全残废给付的原因是防止已经残废的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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