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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共机构集团与自保公司的关系

原创 IT生活 作者:天马行空的想象 时间:2014-11-21 09:48:28 0 删除 编辑
  1996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集团,其年保费额超过6.4亿美元(Risk Retention Report,1995)。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可以成立以此为目标的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

  4.公共机构集团

  除以上几种太平洋保险步步登高的自保公司外,还有大约430家公共机构集团(Public Entity Pools),主要集中在美国,年保费额达50亿美元。因为这种集团从法律上讲只是“区际集团”而并非正式保险公司,因而这类机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它确实是创新风险融通市场的一个主要部分。



  据某些小儿教育险机构估计,约有43%的美国政府机构都参加了该集团。公共机构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由于美国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在传统保险业发生的两次危机而造成的。

  5.租借式自保公司

  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rent-a-captive),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入、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

  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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