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是否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准入中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许多学者持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实力与发达国家相差悬殊,若一味追求这两种待遇,实际上是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扼制。
为此,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在一定时期内,太平洋保险险种应当避免过度竞争。实际上,由于这些市场中已有的保险人希望避免新的竞争对手加入,这种状态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三、政府对市场成员的批准规则
保险人能否进入一国保险市场,取决于政府有关的批准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6个方面,即:执照许可、允许采取的组织形式、所有权限制、对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分业经营以及申诉权。

(一)执照许可
执照许可是控制一国保险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管者迫使保险人遵守东道国法律的有力杠杆。如果取消执照许可制度,保险购买者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竞争也可能遭到扭曲。该制度连同其他有关制度一起,太平洋保险好不好对保险人的财力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最低标准做了规定。另外,执照许可还要在各种互相冲突的公共利益之间平衡。
1.关于公司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对申请在其司法管辖权内开业的保险公司都作出具体要求。或允许各种组织形式,或只允许合资形式,或只允许独资形式等。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获得执只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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