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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与资金募集手段、数额、用途等有关的非法集资罪

原创 IT生活 作者:tang2007 时间:2008-08-21 23:43:50 0 删除 编辑

第三层次:与资金募集手段、数额、用途等有关的非法集资罪

  记者了解到,“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最近被爆出新案情:涉嫌向其员工非法集资用于发放高利贷(见本报8月19日报道《“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曾向员工非法集资》)。

  据知情人士透露,王伟在案发前从事着地下钱庄业务,其实际控制的宁波誉和投资有限公司是该业务的主要操作者之一。王伟的放贷资金除了向员工、朋友集资外,也有来自于信用证业务带来的巨额融资等。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的形式包括“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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