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疑点:隐瞒了宁波杉科等企业与天津中盛粮油“实为同一控制人”的事实。
目前,警方已经证实,宁波杉科、浙江协凯、浙江中光、天津中盛粮油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伟。
不过,记者了解到,在案发前,由于王伟手法巧妙,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等身份注册上述公司,使代理商并不了解这些进出口企业与天津中盛粮油都被王伟控制。
而徐松等人在联系代理商的过程中,也未交待这一重要事实,使代理商误认为这是一笔正规的划算的贸易代理,并因为天津中盛粮油在业界具备较好的口碑,且是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认为把棕榈油存放在该仓库比较安全。“只要货在,就不怕收不到款,”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如此描述代理商的普遍心理,“如果他们知道这些企业都是被同一个人控制,肯定不会接手这笔代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对记者表示,尽管合同本身不存在问题,但事实证明合同一方蓄意不执行合同,这本身就构成了诈骗。这与此前的“海狸鼠”、“普洱茶”等诈骗案件具有某些相似之处。
且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徐松等人故意隐瞒了可能对合同签订与否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尤其是妨碍了代理商对宁波杉科等企业的信用水平的评估,这构成了重要的诈骗嫌疑。
目前,浙江警方在拘捕王伟等人时,对外公开的是以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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