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中国做成项目融资,又谈何容易。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一则不具备项目融资的信誉度,二则不具备按常规进行项目融资的市场法规,三则不具备既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级金融中介人才,要想真的做成项目融资,当然就会难上加难。日照项目融资为什么能够获得成功?应当说,一些外部因素,包括电力项目本身的收益稳定性,山东经济发展潜力。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认可等都有直接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作为中国首例项目融资,合作公司又以德国和西班牙银行为借贷银行,而欧洲大陆具有相对灵活的银行制度,其出口信贷机构对中国的看法也较少受政治影响,这些因素都是极具关键性的。日照合作公司的外方股东情况己如上述,而中方的5家公司也相当令人看重:该公司占股27%的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占股25.5%的第二大股东山东华能公司也是在纽约股市上市的著名企业;公司的项目承包商正是股东之一山东电力公司,后者虽然仅占股7.5%,却是全国省级电力公司中仅次于广东的大公司,经济实力和运营实力均极受称道;中方其他两家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日照经济发展公司,也都是实力雄厚、背景强大的大公司。以这样的声誉为背景,贷款银行仍然要求合作公司的7家股东出示了反应经济实力的财务报表,并且委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中关键性的山东电力公司进行了财务情况调查。不过,由于在项目融资中,贷款风险系于项目本身,贷款银行必须以项目本身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所以融资成败的中心环节,还是整个合同结构的设计安排。唯有一套能够确保电站顺利建成、良好运行、获得足够电费收入,并且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的有效合同,才能使贷款银行放心地把巨额款项交付到合作公司手中。仔细考察便可以发现: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础,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叉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一些专家认为,整个合同结构中两项具有“中国特色”或称“发展中国家特色”的内容,对于整个融资成败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一是,山东省政府和电力部给予经营公司及两银行的“安慰函”(1etters of conform)是根据经营公司外方和贷款银行的要求开出的,内容是从政府的角度对项目表示支持,并且对未来电价做了承诺,对外汇汇出的有关情况做了解释。电站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电价,而中国属于政府控制电价的国家,电价一直偏低。按当前规定,我国对引进外资建设的电厂实行了“新电新价”政策,规定新建电厂电价可以把包括发电成本、投资方回报、银行贷款本息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计算在九以保证投资收益。但由于当对中国未颁布《电力法》及配套法规,外方难免有所担忧。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承诺就很有实际意义。另外,由于中国至今尚未实现外汇自由兑换,而电站未来收入只能是人民币形式,因此对外方做出换汇及汇出许可的说明,也很有必要。外方往往是看了书面承诺才感放心的,“安慰函”实际上是确认相关政策稳定性的“定心丸”。
二是,合作公司与作为承包商的山东电力公司签署的供煤、运行、维护和购电合同以及电厂发展合同。运行购电合同,从另一方面对于项目最终收益起了根本性保证作用。通过电厂发展合同,山东电力公司负责在正式开工后12个月内按固定预算完成电厂建设。—个大型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行,从预算、材料供应到主期,从发电到售电,期间种种风险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合作公司与总承包商之间必须有一整套合同和协议以保证合作公司所建设的电厂有稳定的收益。山东电力公司作为合作公司股东之一,担任项目总承包商,实际上就是项目收益的主要保证方。项目融资的优越性之一便是风险分散,在日照项目中,风险就是这样分散的。
• 环环相扣的合同结构。也许是一种有意识的低调处理吧,9月11日,日照项目的贷款协议在北京草签,新华社只发了一则不到200字的短消息,国内仅少数媒体刊载。然而,英国《金融时报》驻京记者为此写了一篇相当详尽的消息,消息说:日照项目的贷款协议合同范本已在海外金融界流传。这是事实,贷款协议仅是全部日照合同结构中的一部分,但却是其核心部分。协议原文由英文写成,合起来有厚厚一叠,届时已经合辑成书,在境外流传开来。贷款协议的设计者是kfw银行,执笔者则是银行聘请的律师大卫•普拉特。
因为贷款协议至关重要,在项目融资中设计出既能使国际银团接受、又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贷款协议,便成了最具难度的任务。普拉特律师由于做成此项业务一举成名。据说明年3月,美国纽约将有一次关于在中国进行电力领域项目融资的研讨会召开。会议特别邀请的代表之一,便是这位32岁的英国律师普拉特。在德国kfw银行的贷款协议结构中,既有合作公司与每个贷款银行单独签订的协议,又有贷款人与所有银行共同签订的协议。具体分为《贷款协议》、《保证协议》。《股东支持协议》和《山东电力协议》四类。其中《保证协议》和《山东电力协议》,被认为最具关键意义。《山东电力协议》的内容,实际上是重申山东电力公司在运行购电合同中关键条款的规定,特别是支付电费的义务。但这份协议并非山东电力公司与合作公司签署,而是由前者为一方,合作公司、德、西两家贷款银行以及担任保证人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另厂方所签署的协议。这里的情形很有意思:既然山东电力公司与贷款方有了保证未来电站电费预期收益的直接协议,那么一旦发生意外,贷款银行即有权向山东电力公司追索相应债务。用金融界的行话说,日照融资在这里很典型地体现成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limited recourse project financing)。
《保证协议》在整个贷款协议中,具有某种决定性意义。日照融资的保证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议由贷款银行与建行为一方,合作公司为另一方签署,协议中规定了贷款的主要商务条款,包括有关的声明、保证、先决条件、账户系统等。《保证协议》在整个贷款协议中,具有某种决定性意义。日照融资的保证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议由贷款银行与建行为一方,合作公司为另一方签署,协议中规定了贷款的主要共同商务条款,包括有关的声明、保证、先决条件、账户系统等。《保证协议》规定,今后项目的全部现金收入,必须进入建行监管下的专门账户,并确定国外贷款为优先债务;贷款银行还为此设计了一整套保证账户结构。这样,就使作为外方代理人的建设银行直接掌握了电站未来收益的现金流,贷款人也就有了取得还款在操作层面的保证。
然而,日照经验也有其局限性。有关专家指出,在日照项目所有的贷款中,毕竟以德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给予补贴的出口信贷为主,而后者是以购买贷款国的设备为前提的。在难度和具体运作方式上与国外规范的项目融资有很大不同。此外,山东电力公司在日照项目中承担了重大责任,后者为大型国有企业,又在电力经营中处于无对手的垄断地位,这种情形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体系建立的风险机制,也还具有实质性差别。其实,日照经验的局限,本质上是体制的局限,这是不能不加以正视的。正因为此,政府有关部门更应以改革的观点,采取积极步骤,支持项目融资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1996年10月,日照电厂——这项中国第一个以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即无金融机构和政府担保在国外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根据胡舒文《日照闯出第一步》,《新闻》1995年12月7日改编)。[@more@]
来自 “ ITPUB博客 ” ,链接:https://blog.itpub.net/7839396/viewspace-953477/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