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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原创 IT综合 作者:uuxa 时间:2008-09-16 15:59:48 0 删除 编辑

本条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more@]

需要说明的:
物权法中规定,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外,其他人不得对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
这里指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他项权人、以及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房屋交易的当事人或潜在的交易当事人。
登记簿试行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
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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