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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原创 IT综合 作者:uuxa 时间:2008-09-16 15:39:15 0 删除 编辑

本条内容: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
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跌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公告。

[@more@]

案例:
甲家中失窃,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同是被盗。甲申请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与原证相同。登记机构
未在登记簿上记载补发事实,也未在补发给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补发”字样。窃得人乙利用甲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找到与甲长相酷似的丙冒充甲,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高尔夫球房屋过户在乙名下。登记机构未注意到补发的事实,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结果法院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责任,判决撤销该登记。此案的判决虽然与补发房产证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中记载了“补发”字样,就能够在审查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发现破绽,从避免错误登记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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