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内容: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跌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案例:
甲家中失窃,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同是被盗。甲申请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与原证相同。登记机构未在登记簿上记载补发事实,也未在补发给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补发”字样。窃得人乙利用甲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找到与甲长相酷似的丙冒充甲,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高尔夫球房屋过户在乙名下。登记机构未注意到补发的事实,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结果法院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责任,判决撤销该登记。此案的判决虽然与补发房产证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中记载了“补发”字样,就能够在审查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发现破绽,从避免错误登记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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