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身保险监管部下发了一个文件是人身意外伤害行标准征求意见,意见中的一些要求与目前系统中一些做法是有出入。
1、 要求保险公司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电脑联网出单,实时将意外险承保信息资料完整记录在核心业务系统,禁止脱机打印或手工打印。这点一般财险系统都有保单补录。
2、 除建工险外,保险公司出单时应将意外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信息完整记录在核心业务系统。承保建工险的,应在开始承保保险责任前,将被保险人身份证信息完整记录在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应要求输入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信息。核心业务系统中,多数并没有实行记名制。但实际操作中对乘意险等短期险难度比较大。
3、 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这里设计产品时应该考虑套打和全打。
4、 意外险出单系统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定义,完整记录中介机构的代理保险许可证信息。核心业务系统中要实现与销售渠道系统关联。
5、 保险公司不得跨经营区域开展经营业务,不得委托不具有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通过互联系和短信等方式销售意外险产品的,不受经营区域限制。一般电子商务系统功能需要拓展。
6、 销售意外险产品时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面值进行销售,并要求保险代理人也接保单标示的保费面对进行销售。不能打折。和出单系统没关系。
7、 以团单形式承保的意外险,除建工险外,保险公司在承保出单时完整记录被保险人清单,并向每一个人发保险凭证。意外险保险凭证功能,需要开发。
8、 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以互联网和电话为依托的意外险保单查询系统。出单或注册激活后,客户可通过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服电话或在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络查询意外险保单信息。电子商务的功能。
9、 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这是产品定义。
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总公司统一开发管理,统一报保监会备案。产品管理,和系统无关[@more@]来自 “ ITPUB博客 ” ,链接:https://blog.itpub.net/21327621/viewspace-1023314/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