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参与问题
破产重整过程中,参与重整的新资金注入方,也就是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如何更好参与重整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李曙光认为,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保障,在于依赖活跃的债权人市场,而新《破产法》对此尚无规定。若没有一些新债权人进来,想让公司重整运作起来,还比较困难。“应建立一个债权可相互转让的一个市场,允许债权打折。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还不够,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他说。
此外,中粮集团和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业内人士希望,想介入重整的第三方能得到最新信息,参与公平竞争,如竞买等的权利应得到保证。
对此,参与过ST宝硕案等重整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重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博弈,投资人或战略投资人进入的形式往往是通过股权拍卖。如果过早将这些第三方列入重整的程序,让其参与列席;若第三方后来退出了,很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信息被泄漏等问题,也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拍卖。
王欣新则认为,让更好的投资人能顺利介入重整,这需要整个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但到具体案件上,现在考虑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由债务人和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发挥多方智慧,由债权人、出资人分别制定草案,并提交给债务人和管理人参考,由后两者来决定哪个方案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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