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其造成的安全事故令人触目惊心。近日,《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改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
实行“入口拒超”,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条例》将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增加“超载”专章,扰乱秩序扣车罚款最高3万
据悉,《条例》增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公路上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明确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不得放行驶入,实行“入口拒超”。
第五十条规定:“货运车辆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主动接受检查、检测,不得扰乱检测秩序。”
与上述条款对应,“扰乱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车辆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处五百元的罚款。”
严控“百吨王”!源头治超均入法
除了实行“入口拒超”,《条例》还规定要实行“ 源头治超”。
1.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已出具货运运单但货运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百元的罚款。
上述《条例》将在8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如果不携带货运运单、又没有相关证明的,就要被罚款200元。
明确科技治超的要求
科技治超是在抓好源头治超基础上,实现路面治超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解决传统完全依靠“人海”,治超成本过高、治超效率偏低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修正案主要作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对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进行了全面规定。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建设固定超限检测站点, 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以此构建了完善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网络。
二是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修正后的《条例》规定, 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采取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扰乱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秩序的问题。
三是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应用进行了明确。为充分发挥科技治超的作用,《条例》修正案明确,对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记录的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定的质量、外廓尺寸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监控记录要实时传输至相关监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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