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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约束承包商的质量与进度

原创 ERP 作者:wangguoliang 时间:2008-03-29 20:55:54 0 删除 编辑
做为开发商的工程师,如何约束承包商,将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好是整个工程是否成功的关键。
一、运用好监理工程师
当前国内建设环境正在不断的向国际化接轨,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仍然处于尴尬的境地,在整个建设体系中处于边缘位置,而不是国际惯例那样的主导地位。
当前国内情况是将FIDIC合同条件里的咨询工程师的工作分开了,由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师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分开承担了。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师将原本属于监理工程师权利消弱了,如国际上监理工程师有权作为中间人,根据合同作出自己的客观上的判断,业主也无权干涉,而现实往往不是这样。
比如说,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经济签证,按国际惯例,工作程序应由施工单位将增加的工程的数量、部位、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写明白,报到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核实事情是否属实,作出最终意见,交于业主准备,从中可以看出,监理工程师应是决策者,业主应是执行者。而现实是施工单位直接交于业主,由业主认可后再报监理工程师,从此可以看出监理工程师不能在整个工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加大了业主的工作量,也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所以说,运用好监理工程师,不仅能更好的约束施工单位,也能减轻业主的压力。
如何运用好呢?
根据FIDIC合同条件上说明,咨询工程师应为中间人、设计者、施工监理、准仲裁员、业主代理人。
以当前国内实际情况,我们只能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部份,可以利用监理工程师为业主的中间人,施工监理,业主代理人。业主倾向于设计者和准仲裁员的角色。
做为建设项目的主体,监理单位应做好中间人的工作,协调承包商与业主的关系,最大限度的为业主考虑,对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处理做好严密的按排,对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应以合同为根本,认真完成,如产生纠纷应严格按程序、书面证据及国家相应规定秉公处理。
业主应适当放权,充分利用监理中间人和业主代理人的特性,为我所用,使监理有余地解决事情而又怕担负责任不得不秉公办理从而达到业主的目的。[@more@]二、签定完整的合同
签订一份完整的合同,能更好的将权利与义务化分出来,国际承包工程的宗旨是:承包商工作得报酬,业主付款得工程。这本身也是业主雇用咨询工程师的目的。
细化合同也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工作积极性,明确施工单位的利益点,减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可能发生的不必要开支,避免签约后无理索赔的发生,防止项目增加额外费用或最终出现不可收拾的残局。
1、在合同中应将进度计划写明,列入合同条款中,但前提条件一定是三方认为实际、可行的计划,否则一味按一方的主观意见制定从FIDIC合同条件看来将很难得到利益。
如:业主强制承包商按标书规定的施工方法,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附进度计划,又将计划列入合同中,承包商在签约后发现施工中无法按此施工,提出按第51.1款由工程师发出变更令后按可行的施工方法继续施工。
仲裁判定:
A,投标进所附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不是合同第14.1款的进度计划;
B,由于签约进已做特别说明,这个进度计划构成合同的一部份,因此,法律实际上可行,承包商有义务按该计划的进充安排施工;
C,经证实,标书中原规定的施工方法确实不可行,因此新的可行的施工方法改变了这工作的性质,承包商应得到变更令并为此得到补偿。
所以我们认为一味按一方主观意见的进度计划是无法达到控制进度的目的的,从而事得其反。
2、尽量减少业主自供材料与自行发包
以当前国内情况从成本控制上说,工程上无业主发包或业主供材是不现实的,但业主自行发包或供材如果协调不好,很容易造成离工进度拖后和质量缺陷,这是一个很难调合的矛盾。
一般来说对工程成本及质量影响较大的材料,如钢筋,商砼等由业主供材,其他的应尽量减少发包及供材,否则会事得其反。
简单说:成本,进度与质量呈反比
如何协调好,找出最佳方案,就要看业主的倾向性和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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