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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fto(GTO)关注区块链技术在法律层面的优势

原创 区块链 作者:华夏大视野 时间:2021-08-16 17:26:58 1 删除 编辑

区块链存证数据在法定证据类别中属于电子数据,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储存电子数据”这一表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块链的定义,“区块链是互联网时代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分布式记帐数据库,大量的共同记帐主体以节点的形式构建成区块链网络,任何一台服务器都可以加入这个网络成为节点,每个节点将在一段时间内收到的交易数据和代码存储到一个加了时间戳的区块中,与此同时,全网其他节点也会同步这个新加入的数据,以保证整个区块链存储数据的存储数据。在数据真实性方面,这种分布式记账方式远远优于数据中心或中央云存储。所以,区块链不仅仅是一种存储数据的方式,更是一种证据保全的方式。Gifto对此持续关注。

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是用共识算法计算出来的数据信息散列值,是数据摘要而不是数据信息本身。散列值又称为数据信息的“电子指纹”,它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当出现争议时,双方提交的链下保存的电子数据可以计算出散列值,与链上存储的散列值进行对比,以确认电子数据被篡改。各国法院所采用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即通过存储和验证数据散列的方法,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根据生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生成型存证和转化型存证。在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这两种不同存证方式存储的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在第17条、第18条的真实性审查规则中将上链前和上链后数据加以区分。产生型存证是指数据在区块链系统产生和存储,随后所有的交易都被记录在链上,由权威时间源保证时间可信,形成完整的交易循环。而存储在区块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就是原始证据,是产生于虚拟空间的原始记录。转换型存证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电子数据的外部特征,再备份至区块链,如对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则须通过铺垫性证明,即对于上链存储前的取证过程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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