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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主犯张业光被判处4年徒刑
中证报记者 梁晓亮 齐苏
“德隆系”主犯之一张业光案在武汉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近日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张业光曾任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执委、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为应付金新信托在委托理财业务中出现的兑付危机,张业光与唐万新等德隆高层决策人物,由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的金融机构,以加大委托理财业务量,并决定由随后成立的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大江国投、伊斯兰信托等公司,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2万余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
2004年5月案发后,张业光先后潜往中国香港、泰国等处,后到公安部门投案。法院认为,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指使和操纵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伊斯兰信托、中富证券、大江国投等单位,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业光作为上海友联的执委、董事,在上海友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参与制定融资方案、融资利率,下达融资计划,协助唐万新组织、指挥各金融机构进行非法融资活动,并对各金融机构融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参与决定资金的调拨和使用,系主要决策者和指挥者之一。张业光还担任德恒证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德恒证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鉴于张业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法院遂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而作出了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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