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增120元,执行时间为1年,违规企业将被处罚3万至5万元
明天(7月1日)起,深圳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从明天起至2007年6月30日。新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特区内最低工资810元/月,关外最低700元/月,违规企业将被处罚3万至5万元。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一旦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对违规企业处以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企业补足少发的工资,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根据条例,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并不包括加班工资以及上夜班、在高低温等特殊条件下的补助金。如果劳务工所在的企业没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可拨打12333电话投诉,或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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