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民间性。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贷款,都是流通资金的活 动。但是,银行贷款具有官方意志,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放贷,利息和放贷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进行,所借出的金钱是储户存 入的款项;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款项时贷款人自由的属于民间自由流动的而资金。融资民间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
二、主体局限性。民间借贷主体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二是因为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不得拆借资金, 所以非金融企业违反金融法规规定拆借资金的,不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和合法主体,即使某些借贷不为法律禁止,也只能作为“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来处理;三是非金 融企业即使可以与自然人发生借贷关系,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以借款名义非法向职工或社会集资等。如果当事人在借贷主体上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而实施借 贷行为的,要么不属民间借贷,要么借贷合同无效。
三、标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是金钱,即货币,而不涉及其他行为和财物,因而是特定的。但对金钱不能只是狭窄的理解为人民币现金。《审理借贷意见》第2条规定:“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范围包括:人民币、台币、港币和有价证券。
四、行为的自由性。民间借贷因由融资性质、社会需求所决定,法律和政策没有很多很严的规定予以制约,因而,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比较自由。而且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
放开民间借贷已成为“大势所趋”:一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有助于提高金融业竞争、分散风险。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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