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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的分摊计提 预提?NO

原创 IT生活 作者:moonsoft 时间:2019-02-28 19:36:05 0 删除 编辑
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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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总公司进行广告费用宣传,分公司来分担,但是分公司并不知道发生的费用,而实际费用又是以收到货物/服务为准,所以既然分公司受益,那么分公司应该承担,但是他们卡在无发票里确认(根据发票确认费用是内部制度),有人提出要预提,说到预提,那是07年准则之前的事情了,新准则已经没有这个科目了,原因是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表 负债的定义:

来自百度:

取消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待摊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2007年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使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除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处理时还要计提一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产生的损失才能据实扣除。因此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的计提业务平时不予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发生相关损失,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据,经落实后才能给予认可。有些会计不按照要求平时随便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时常进行存货盘亏、存货丢失等业务的处理,结果在汇算清缴时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全部被检查人员剔除,调增企业利润。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走预提真是不妥当的方式。

关于广告费能否待摊或者预提的问题

作者:中晟 资讯来源: 点击数: 315 更新时间:2008-5-4

原先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广告费原则上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一般不能递延。但是对能否预提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22个问题解答”, 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可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即计入当期损益。
在理解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尚未接受的广告服务,不得预提相应的广告费。如果已接受广告服务但相应费用尚未支付的,应在应付帐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中反映。
2. 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而在本年度预付的广告费可以予以递延,递延和摊销方法应按照不同会计期内接受广告服务量的比例确定,而不是单纯根据广告播放所跨越的时间比例确定。但是在实务中,对于广告费的递延问题应当从严掌握。因为按照常理,由于市场固有的不确定性,一般企业不会一次性预付多年的广告费。因此必须取得该预付广告费能在以后年度获得广告服务的确凿证据。
3. 对于符合递延条件的广告费,应当反映在预付帐款中,而不是在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中反映。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付帐款”。因此,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中一般不应出现“广告费”明细科目。
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因此,上述处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同一会计年度内的跨月(季)预付广告费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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