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涉及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其实没什么的,只是把一个具体的时间性差异拿出来作为专题讲一下而已
1、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处理
产生原因
会计制度:应该提取八项准备
税法:除坏账准备按5‰以下部分可扣除外,5‰以上部分及其它七项准备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能根据实际损失据实扣除。
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
借或贷:递延税款=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贷: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
2、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税法: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大于税法允许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贷项=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会计制度: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
税法:不理会会计处理的乱七八糟这一套,仍我行我素,按原不提减值准备时处理。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贷项=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贷项
4、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会计制度: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我行我素,不视减值准备的存在,按原不提减值准备时处理。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或-)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贷项=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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