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7000名员工辞职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是正在酝酿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对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进行规定。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表示,7000名员工辞职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不能算作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华为来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这样的说法,简直是一个晴天霹雳。华为进行的这项“运动”如果根本不能达到老员工工龄清零的目的,那么,他们为此付出的10个亿的“工龄买断费”岂不是白花了?
我们当然可以说,花就花了,物质不灭,反正钱是给了员工。可是,华为能这么宽宏大量?恐怕不会,否则,该公司就不会连员工成为“永久员工”都要规避了。
我倒有一个想法。华为可不可以再来一个“自愿退款”呢?当然,这不是真的由员工“自愿”,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迫使员工不得不“自愿”。这就和现在员工的“自愿辞职”一样。谁愿意主动辞职呢?但是可以通过一些办法,既迫使他们“自愿”,也向外界证明他们“自愿”。
“自愿退款”也一样。第一是提出要求,就是让员工在公司起草好的“自愿退款书”上签字;二是作出承诺,退款后给予一定的优惠;三是从华为总裁任正非开始,全部“自愿退款”;估计在这样的大气候下,敢于不退款的人不会很多,除非他不想在这里干了,难道他不懂“胳膊扭不过大腿”的道理?而公司也可以凭借他们签字的“自愿退款书”证明他们是“自愿”而非被迫的。
华为会不会来个“自愿退款”,这当然很难预料。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资本强权的现实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几乎是必然的。除非这一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华为的 “辞职运动”能让资本吸取教训,令其有所收敛。
否则的话,即使华为不会真的来一个“自愿退款”,也很可能会玩出其他补偿损失的新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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